四川吉隆达集团清廉守则
为贯彻落实《广汉市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关于推进清廉企业建设的实施方案》,提高集团的清廉风气,规范员工的职业道德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要求公司全体人员共同遵守。
第一条 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二条 执行对外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业务准则,做到勤勉尽责。
第四条 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
第五条 执行评估业务时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客观、公正的立场,公司和执业人员要做到:
1、不得与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2、不得与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或雇佣关系;
3、执行项目的人员不得在客户的公司兼任任何职务;
4、执行项目的人员若其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是客户的关键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向公司提出申请回避;
5、公司的任何员工不得担任客户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或其他关键管理职务。
第六条 公司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客户或其关键管理人员等赠送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不向客户提特殊要求。若收到确属与执行业务无关的赠品,应向领导说明,悉数上缴公司。
第九条 执业人员不得对外宣称自己具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不得自行承接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第十条 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不得将公司的业务客户推荐给他人而收取佣金。
第十二条 公司任何人员对于发现的违反廉洁制度的行为均有责任及时向公司或其上一级领导反映,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由组织人事部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各级业务领导对廉洁事宜应起到示范作用,对所辖员工应经常强化其职业道德意识。员工廉洁行为的执行情况由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监督,每年末向所有员工获取其遵守廉洁制度的书面确认函。
第十四条 对员工发生违反廉洁制度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公开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惩戒,同时给予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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